| 减轻
| 给公园公共财产造成轻微损失,但不影响正常使用和生长的
| 承担赔偿责任,可不予处罚
| 第二十八条 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代步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二)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擅自进入草坪绿地;(三)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四)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五)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六)恐吓、捕捉和伤害受保护动物;(七)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 (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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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给公园公共财产造成一定损失,但通过相关措施得以恢复,并能保证其使用和生长的
| 承担赔偿责任,处以赔偿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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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给公园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 承担赔偿责任,处以赔偿额三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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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对公园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 承担赔偿责任,处赔偿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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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擅自砍伐林木、竹林
|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或同意,擅自砍伐林木、竹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轻微损失,但不影响景观效果和植被正常生长的
| 责令补种砍伐同类林木、竹林株数2倍;依法赔偿损失。
| 砍伐胸径5cm以下的乔木10株以下的,或砍伐竹林10株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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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一定损失,但通过相关措施能保证景观效果和植被正常恢复的
| 责令补种砍伐同类林木、竹林株数5倍;没收砍伐的林木、竹林或者变卖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二千七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 砍伐胸径5cm以下的乔木10株至20株的,或砍伐胸径5cm至8cm的乔木10株以下的,或砍伐竹林10株至20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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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较大损失,通过相关措施不能完全恢复景观效果的
| 责令补种砍伐同类林木、竹林株数5-10倍;没收砍伐的林木、竹林或者变卖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处二千七百五十元罚款。
| 砍伐胸径5cm以下的乔木20株至50株的,或砍伐胸径5cm至8cm的乔木10株至20株的,或砍伐竹林20株至50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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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景观效果的
| 责令补种砍伐同类林木、竹林株数10倍;没收砍伐的林木、竹林或者变卖所得;依法赔偿损失。处以二千七百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砍伐胸径5cm以下的乔木50株以上的,或砍伐胸径5cm至8cm的乔木20株以上的,或砍伐竹林50株以上的,以及珍贵树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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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
|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二)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生火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 不予处罚
|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经发现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 在禁火区域内生火或吸烟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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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在禁火区域内生火,经发现后,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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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禁火区域内生火或吸烟,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造成轻微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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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在禁火区域内生火或吸烟,未主动中止违法行为,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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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的
| 《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三)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减轻
| 能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轻微损失,但不影响景观效果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毁损一般的溶洞等地质景观破坏面面积0.5m2或体积1m3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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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
| 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一定损失,但通过相关措施能保证景观效果正常恢复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毁损一般的溶洞等地质景观破坏面面积0.5㎡至1 ㎡或体积1m3至2 m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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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能按要求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较大损失,不能完全恢复景观效果的
| 处以五千元的罚款
| 毁损一般的溶洞等地质景观破坏面面积1m2至5 m2或体积2m3至10 m3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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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给风景区财产和资源造成严重损失,影响景观效果的
|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毁损一般的溶洞等地质景观破坏面面积5 m2以上或体积10 m3以上的,或毁损有级别的溶洞等地质景观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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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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