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按1-1.5元/天?平方米赔偿
| |
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按1.5元/天?平方米赔偿
|
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按1.5-3元/天?平方米赔偿
|
17
| 经批准临时占用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按0.5-0.75元/天?平方米赔偿
| |
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按0.75元/天?平方米赔偿
|
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按0.75-1元/天?平方米赔偿
|
18
|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移植、砍伐花灌木按规定标准的三至四倍赔偿
移植、砍伐珍贵花灌木按规定标准的十至十二点五倍赔偿
| |
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移植、砍伐花灌木按规定标准的四倍赔偿
移植、砍伐珍贵花灌木按规定标准的十二点五倍赔偿
|
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移植、砍伐花灌木按规定标准的四至五倍赔偿
移植、砍伐珍贵花灌木按规定标准的十二点五至十五倍赔偿
|
19
| 经批准移植、砍伐名贵竹类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移植、砍伐名贵竹类按上项规定标准的三至四倍计算
移植、砍伐楠竹类按20-35元计算
| |
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移植、砍伐名贵竹类按上项规定标准的四倍计算
移植、砍伐楠竹类按35元计算
|
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移植、砍伐名贵竹类按上项规定标准的四至五倍计算移植、砍伐楠竹类按35-5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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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移植人工草坪按10-12.5元计算
铲除人工草坪按30-35元计算
| |
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移植人工草坪按12.5元计算
铲除人工草坪按35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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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移植人工草坪按12.5-15元计算
铲除人工草坪按35-4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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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七点五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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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七点五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
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按《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七点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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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35%赔偿
| |
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35%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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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35-50%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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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建设项目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按所占面积二至三点五倍偿还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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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按所占面积三点五倍偿还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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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按所占面积三点五至五倍偿还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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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
|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4000~5000元;(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00~3000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
| 从轻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情节的
| 占用公共绿地按4000-4500元/平方米计算
占用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2000-2500元/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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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情节介于《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轻和从重之间的
| 占用公共绿地按4500元/平方米计算
占用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2500元/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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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符合《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从重情节的
| 占用公共绿地按4500-5000元/平方米计算
占用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2500-3000元/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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