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2011〕5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努力提升对中小企业、“三农”、创业就业等经济社会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一)已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地区,凡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和担保代偿损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偿。
(二)对市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的小企业、微型企业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平均增加额的2‰给予奖励。
(三)依法合规经营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加且担保放大倍数5倍以上的,同级财政对其季末在保贷款平均余额放大5-10倍部分,按1.5‰的比例(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给予奖励。
(四)对依法合规经营且担保放大倍数3倍以上、年化综合担保费率低于2%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省和同级财政按融资担保费收入的20%给予担保费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五)对改制成功且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辅导协议的上市后备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的补助;上市成功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中小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对上市中小企业成功实施再融资的,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的奖励。皖北地区和大别山革命老区每培育1家上市中小企业,省财政给予企业所在地政府100万元奖励。
(六)对成功发行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和集合票据的中小企业,省和同级财政分别给予发行费用1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
二、支持加强“三农”金融服务
(七)继续开展大宗农作物和重要畜禽产品保险试点,逐步扩大试点品种和范围,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分散和化解农业生产风险。
(八)新设的县域涉农融资性担保公司1年内担保放大倍数1倍以上、农业项目担保额占比50%以上的,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