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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挥财政引导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意见


  (九)对新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和同级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域增设分支机构。对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新设的分支行,省财政按每个30万元予以补助。

  (十一)皖北3市7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营业税减免政策延长到2012年。支持农村信用社改组改制,做大做强;对成功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的,省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完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季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以上的部分,由中央、省、县(市)财政分别按1%、0.5%、0.5%给予奖励。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财政按其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占新增存款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十三)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省和同级财政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业务,按其当年季末农业保险保单质押担保贷款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

  (十四)对年度考核合格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实际缴库营业税的40%返还;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所得税前扣除,分别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相关政策执行。对考核合格、服务“三农”、贷款利率不高于基准利率2倍的县域小额贷款公司,同级财政按其涉农贷款、工业企业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2‰给予奖励。

  三、支持创业促进就业

  (十五)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个人或者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借入的小额担保贷款,认真落实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贴息的政策。

  (十六)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中央和同级财政分别按照基准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财政贴息。

  (十七)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加强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监管,用好用足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担保基金担保的小额担保贷款且免收担保费的,由同级财政按照2%年化费率给予经办担保机构补助。

  (十八)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中小企业、“三农”和个人创业的金融创新产品。省政府适时组织开展金融创新产品评奖活动,对获奖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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