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2号)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5日第十二届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方方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饮食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城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城市管理、工商、公安、规划、建设、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对本区域内饮食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调解因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产生的纠纷。
第五条 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中依法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全体业主应当共同遵守。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饮食服务业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予以劝止,并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饮食服务业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乡规划、饮食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