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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5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集中示范园区(以下简称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2010-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示范园区,其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是优化空间布局、合理配置园区空间资源、统筹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城乡规划管理,以及在园区内开展一切建设活动的依据。

  第四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五条 集中示范园区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编制集中示范园区规划,应当遵循区域统筹、产城融合、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加强与所在地城市(镇)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促进集中示范园区的居住、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周边地区的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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