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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本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及安全质量监督部门应当提供技术指导,对涉及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应由市建交委科技委组织评审后实施,实施整改的玻璃幕墙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市、区(县)建设交通委、房屋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促。

  (三)巡查阶段(2012年1月1日至3月30日)。

  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组织相关部门、市装饰装修协会、市物业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巡查组,并邀请媒体参与,对各区(县)玻璃幕墙建筑进行整改巡查。巡查重点是自查、整改阶段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核查区(县)自查、整改覆盖率。

  巡查中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或整改不力的,或经多次督促仍不予整改的产权单位,管理部门将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依法强制采取改正措施,情节严重的,直至依法采取限制使用的措施,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由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联合成立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检查整治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具体推进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各区(县)应当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专项检查整治。各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检测机构协同参加本次专项检查整治。

  (二)落实责任。产权单位是确保玻璃幕墙建筑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产权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玻璃幕墙建筑检查工作,对自查和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要求限期彻底整改,坚决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产权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

  (三)加强监督。有关管理部门要从维护城市公共安全高度,提高认识,重视既有玻璃幕墙检查整治工作,明确机构和人员,细化目标、责任和任务节点,督促产权人按期进行自查整改,切实将检查整治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四)建立档案。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建立玻璃幕墙建筑信息系统,将本次检查整治的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录入系统,今后将检测、维修等信息及时录入,市、区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玻璃幕墙建筑信息化管理。

  (五)行业自律。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联合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设立专项整治咨询电话、网址等联系方式,并组织专家针对产权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各类技术问题,认真做好解答和业务指导。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推进建立诚信服务体系。

  附:1.《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调查表》

    2.《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自查整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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