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一)至(五)项材料需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三、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并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复核等基础性工作。
四、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应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负责材料初审,将符合通知要求的备案机构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工程咨询协会。中央驻粤、省属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直接向省工程咨询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名单。已通过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在今后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经节能审查机关证实,且责令整改后仍有问题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备案,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1.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名单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
1、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港口河海工程等);
2、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
3、石化、化工(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橡胶、塑料制品等);
4、建筑(含人防工程);
5、机械、电子;
6、轻工(食品、医药、造纸及纸制品等);
7、纺织、化纤;
8、建材(水泥、玻璃、陶瓷、新型建材等);
9、钢铁、有色金属;
10、农业、林业;
11、水利工程、水电;
12、其他(如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国土资源、海洋工程等)。
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名单
填报单位: (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