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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以上(一)至(五)项材料需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

  三、省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并委托省工程咨询协会协助开展申报材料的受理、复核等基础性工作。

  四、节能评估机构申请备案应根据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提出申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负责材料初审,将符合通知要求的备案机构名单和相关材料(一式两份)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省工程咨询协会。中央驻粤、省属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直接向省工程咨询协会提交申请材料。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上公布备案名单。已通过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在今后工作中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经节能审查机关证实,且责令整改后仍有问题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取消其备案,同时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附件:1.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

     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名单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专业划分类别

  1、交通运输(公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港口河海工程等);
  2、能源(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
  3、石化、化工(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橡胶、塑料制品等);
  4、建筑(含人防工程);
  5、机械、电子;
  6、轻工(食品、医药、造纸及纸制品等);
  7、纺织、化纤;
  8、建材(水泥、玻璃、陶瓷、新型建材等);
  9、钢铁、有色金属;
  10、农业、林业;
  11、水利工程、水电;
  12、其他(如环保、资源综合利用、国土资源、海洋工程等)。

  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名单

  填报单位:      (盖章)

序号

机构名称

申报备案专业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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