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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辽宁省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
(2011年7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防治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陆上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以及对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石油勘探开发应当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第四条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辽河保护区、凌河保护区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对本区域的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石油勘探开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石油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纳入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支持石油勘探开发单位采取有利于污染防治的措施。
  石油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具体方案,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采用先进的勘探开发技术,实行清洁作业,防止石油勘探开发活动对环境和生态的污染、破坏。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石油勘探开发区域生态环境,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石油勘探开发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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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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