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第十六条 基金办应当自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人或者参与人申请、参与申请、正在实施的基金资助项目超过规定数量的;
(三)申请材料不符合项目指南和申请要求的。
第十七条 基金办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依托单位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过依托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基金办提出复审申请。基金办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认为项目申请属于不予受理情形的,予以维持,并通过依托单位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项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八条 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由基金办按照专家遴选规则,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对每个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
评审专家对评审的项目申请认为难以作出学术判断或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办;基金办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选择其他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基金办应当根据专家通讯评审意见,按照项目遴选规则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名单。
第十九条 对进入会议评审的项目申请,由学科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条 基金办应当将建议基金资助项目名单产生的工作情况,向基金委进行说明。基金委根据本办法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议基金资助的项目名单和遴选工作进行审议,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
第二十一条 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实行公告异议制度。基金办应当将基金委确定的拟资助项目名称、项目申请人基本情况、依托单位名称、资助的经费数额等情况,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告期为30日。认为资助项目有弄虚作假等情形的,可以在公告期内向基金委提出异议,基金委应当在60日内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