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一)细化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各市、县(区)要按照《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细化服务项目,向辖区居民公示可以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同时明确项目补偿标准,便于开展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严格绩效考核。各市(区)要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准确合理和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的原则”,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资金财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各县(区)卫生、财政部门,每年6月和11月要对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与考核。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全省考核指导意见,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工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与资金拨付及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相挂钩,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近期,各设区市也要组织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半年检查督导。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通知》(陕财办社〔2011〕46号)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市县财政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县级财政部门对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可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以及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相应落实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类服务项目经费的补助标准,由县一级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每个服务项目完成需要的成本和工作量,在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安排,以保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