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拟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的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政府或有关部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的批准文件。
(三)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变更单位的资产清查表。
(四)拟划转资产清册,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单价等内容。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和用途等订立捐赠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捐赠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捐赠单位关于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来源说明等。
(三)捐赠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和金额等,以及捐赠交接程序。
(四)捐赠单位审议、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五)意向性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取得财政部门印(监)制捐赠票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市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政府等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七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有偿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的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挂牌出售、协议转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