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拟出售、出让、转让单项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不含100万元)资产的,经评估后应当依法以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交易。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售、出让、转让资产的基本情况,出售、出让、转让的原因、方式。
(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单位审议、决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四)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
(五)出售、出让、转让意向性协议。协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双方单位名称,出售、出让、转让方式、价格、价款支付时间、涉及的有关税费分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单位、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管理,参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将所持有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产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企业、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交换的处置行为,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差价)。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拟置换资产原始价值凭证及相关明细账页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行政事业单位审议、决定资产置换事项的有关会议文件。
(三)对方单位或企业、自然人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及置换资产基本情况说明,如资产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购置日期、使用情况,是否拥有产权,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四)双方拟置换资产的权属证明资料。
(五)意向性置换协议。
(六)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产评估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