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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开展节能评估工作的适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原则、评估程序和节能评估文件编制要求按照国家节能中心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0年本)》(见附件2)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严格项目节能审查
  (五)节能审查权限划分。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实行分级管理,其中: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按照本通知要求应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审查。
  (六)节能评估材料报送。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按附件1分类要求,一并报送节能评估文件(一式五份,下同)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前,向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七)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审。接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出具评审意见。节能登记表原则上不进行评审,由节能审查机关直接登记备案。参与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的机构及人员不得参与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
  (八)节能审查时限要求。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2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8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项目,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九)节能审查意见印发。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的附件一并印发。实行备案制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单独印发。
  (十)分类落实节能评审费用。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核准制且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纳入项目核准咨询评估费,列入项目总投资。实行核准制但核准机关不委托咨询评估和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由同级财政安排,其中: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转报我委审查的项目,节能评审费用由市级财政资金安排。
  四、强化项目节能日常监管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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