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参考本细则的项目绩效指标、计分标准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县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并对本区县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通过审核区县自评报告、实地检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对县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并联合向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报送工作总结材料;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市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项目绩效评价并联合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报送工作总结材料。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市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自评)、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和项目绩效评价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级<85分、C级<60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将以适当方式对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区县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县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抄报市财政局、市林业局。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至2016年5月30日废止。
附:1.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县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量化表
2.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量化表
附1:
天津市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县级管理工作
绩效评价量化表
分类 | 指标(分值) | 评分标准 | 县级自评得分 | 市级考评得分 |
总分 | 100 | | | |
组织管理(30分) | 1.制度建设(15分) | 区县有关部门建立本区县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档案管理三项制度完备得15分,三项制度缺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 | |
2.成果储备(5分) | 区县林业部门建立本区县推广项目成果储备库,成果储备10项以上得5分;成果储备每减少2项扣1分,扣完为止;未建立成果储备库的0分。 | | |
3.项目管理(10分) | 区县林业部门开展严格遴选项目、签订项目合同书、督导项目实施、组织项目验收、上报材料五项项目管理工作得10分;五项工作中,每缺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 | |
资金管理(30分) | 4.资金拨付进度(10分) | 区县财政部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达100%得10分;拨付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 | |
5.资金执行进度(10分) | 本区县同一考评年度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总执行进度到年底达95%以上(含95%)得10分;进度每减少10%扣1分,扣完为止。 | | |
6.资金使用规范性(10分) | 区县有关部门建立专帐管理、支出符合规定得10分;建立专帐管理、每发生一笔支出不符合规定扣1分,扣完为止;无专帐管理得0分。 | | |
监督管理(10分) | 7.项目监督(10分) | 区县林业、财政部门开展项目检查、督导、调研三项工作,完成检查、督导、调研书面报告或结论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 | |
项目绩效(20分) | 8.评价制度和工作(10分) |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组织开展制定绩效评价办法、及时组织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上报有关文件材料三项工作得10分;三项工作中,缺少一项扣4分,扣完为止。 | | |
9.绩效考评结果(10分) | 本区县完成项目绩效评价之后,所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在85分以上得10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85分之间扣2分,每出现一个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在60分以下扣4分,扣完为止。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中出现弄虚作假行为得0分。 | | |
信息宣传(10分) | 10.信息报送与宣传报道(10分) | 区县财政、林业部门将项目实施进展、资金管理、问题、建议等情况整理并报送市财政局、市林业局,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3分;县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和项目有关情况,每一篇计1分,最高得4分,副县级以上领导对中央财政科技推广示范资金有明确批示,每一次计1分,最高得3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