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在境内外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企业,给予奖励45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1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奖励12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7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资本特区的上市公司的法人代表,按照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包括市级奖励50万元、资本特区奖励50万元)。企业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创新金融产品比照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政策执行。
七、融资性担保机构为资本特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担保且资本金放大倍数在4倍以上的,按照其提供的融资性担保额度的1%的标准给予担保补贴,单个担保机构每年担保最高补贴金额为1000万元。对担保机构以法定担保物作为反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20%给予风险补偿;对信用担保及知识产权类质押担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实际发生损失的,按照本金部分最终损失的30%给予风险补偿。单笔担保风险最高补偿金额为500万元。
八、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资本特区2家以上企业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50万元;股权投资企业对资本特区初创期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按照其当年总投资额的10%给予风险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在资本特区注册的股权投资企业,投资项目退出或者获得收益后,按照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对股权投资企业引进并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5年内,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九、鼓励保险机构在资本特区内拓展科技保险业务,对科技企业购买首台首套、融资保证、科技人员健康、出口项目全覆盖和科技研发设备等科技保险,按照其投保费用的4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机构利用保险资金投资资本特区的科技企业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其投资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500万元。
十、鼓励资本特区金融机构先行先试,在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及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服务方式等方面创新。对在推动资本特区金融创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评选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100万元。鼓励资本特区金融机构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会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相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