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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
(浙价办〔2011〕22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价格政策促进蔬菜生产流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9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蔬菜生产流通用电价格政策。蔬菜生产过程中的用电价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大型农贸市场用电、蔬菜冷链物流中的冷库用电实行与一般工商业用电同价,是否执行峰谷电价由用户自行选择。省物价局、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等用电价格的通知》(浙价商〔2002〕377号)附件一所列省、部级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其用电价格可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加强农贸市场收费管理。各地价格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农贸市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社团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以保持居民“菜蓝子”价格稳定为目标,通过调查摸底、成本测算,积极向当地政府提出加强市场收费监管的建议意见。对于政府投资(控股)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要充分体现公益性,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对于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农产品市场摊位费,通过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或者提供政府补贴等措施,推动市场投资主体降低摊位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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