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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2011〕1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对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1〕9号)以及相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1〕9号)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对项目进行全面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地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浙江省第一次水利普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负责原则。全省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资金使用管理遵循“谁承担、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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