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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返还税收的计算
  (一)新引进项目返还税收是指工业投资项目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直接实现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市级留成部分。
  (二)改、扩建项目,以项目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按照环比办法计算市级留成部分。
  (三)工业投资项目建设期间产生的与产品生产不直接相关的税收,不属于市级税收返还的范围。
  (四)市级税收返还金额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武政〔2010〕68号)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资料和程序
  (一)申请资料包括项目投资协议书,项目投资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有关文件,实际投资到位和完工投产的证明资料。
  (二)申请市级税收返还的区还应提供工业项目企业实际直接缴纳税收税票的复印件,其中:改、扩建项目应提供上年和当年缴纳税收税票的复印件。
  (三)由区工业经济主管部门申报,市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拨付。
  六、政策兑现时间
  (一)新引进投资项目补助奖励的计算时间: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签约后补助奖励200万元,项目投资额完成一半,补助奖励40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当年,再奖励400万元;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签约后补助奖励20万元,项目投资额完成一半,补助奖励40万元,项目完工投产后当年,再奖励40万元。
  (二)投资项目的市级税收返还的兑现时间在项目完工投产次年的第一季度。
  (三)享受市级税收返还的期限为5年。
  七、资金安排及使用
  (一)市级税收返还资金,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化工区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补助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二)对其他区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补助奖励资金,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远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市拨付的资金由各区统筹用于工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工业项目贷款贴息和投资补助、资助企业缴纳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支持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截留、挤占、虚报冒领、挪用或者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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