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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地上地下结合、单建附建结合、配套建设的原则。城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城乡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人民防空需求。
  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于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消防设施配套费等规费;供电部门要优先保障人民防空工程的用电需要,并按照民用价格收取费用。
  第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结建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
  地开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利用易地建设费、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建设。
  第七条 除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等涉密工程外,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防护设备的采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八条 结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不低于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除前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地面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修建防护级别为六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第九条 与地面建筑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后续按照要求建设的,根据工程进度返还。
  第十条 依法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危房改造项目原面积部分,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建筑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除前款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各级政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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