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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抓紧申报2011年度出口产品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资助资金的通知

  四、资助范围和标准
  (一)单个网点资助标准
  在发展中国家设立1个营销网点,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10万元,采用中方独资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在发达国家(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设立1个营销服务网点,采用合资合作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20万元,采用中方独资方式的一次性最高资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单个企业每年申报最高资助总额标准
  1.机电类产品出口企业境外营销网点资助
  (1)汽车产品上年出口额达到4000万美元(含4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资助;4000万美元以下至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1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2)其他机电类产品上年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助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前期费用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
  2.东盟自贸区非机电类优势出口产品企业境外营销网点资助
  在东盟自贸区设立营销服务网点的非机电类产品出口企业,给予开办费的70%,且每户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申报方式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1年9月15日之前将相关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至市外经贸委,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本发到指定邮箱(cqjdb@yahoo.com.cn),逾期不再受理。
  六、申报需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一)国际市场开拓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1);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附相关材料(见附件1-2);
  (三)实际支出费用明细清单和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设立出口产品境外营销网点的相关证明文件(开业登记文件复印件等)或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的有关证明文件(与境外企业合作设立营销网点的,需同时提供的合同书或合作备忘复印件等);
  (五)境外营销网点位置图复印件和网点照片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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