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的重要讲话和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作为评估工作的切入点和着眼点,以《
高等教育法》、《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教育部教发[2004]2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合格标准及其计算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作为评估操作的法规依据。评估的组织实施将以附件教育部新一轮普通本科院校评估调研方案等要求进行。
四、评估方式
以自评为主,各独立学院在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指导下组织开展教学工作自评。在学校自评工作基础上,视情况需要组织专家进校现场考评。
五、评估程序
(一)学院自评。各校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文件要求,在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指导下研制自评方案(含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内涵及评分标准等),于新学年开始至2013年6月底以前组织完成校内自评工作。
各校应在统一部署下,在组织开展二级院系教学工作自评基础上开展校一级自评工作;二级教学院系的教学工作评估时间、程序和内容要求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上报材料。各校完成自评工作后1个月内向我厅报送学校自评工作材料。上报材料包括:
1、学院自评工作方案(含自评准备工作进程安排表、邀请专家信息表、评估过程安排表等);
2、学院自评方案(含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内涵及评分标准等)
3、学院自评报告(含学院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对策等,限5000字以内,要求分析问题部分不少于1/3);
4、学院自评分指标评分表;
5、学院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6、自评专家组反馈意见;
7、学院自评整改思路报告。
报送以上纸质材料一式2份,第5项材料单独装订,其他各项材料统一A4装订,上加封面、目录;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三)省教育厅审查材料。省教育厅对各校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并视学院自评情况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进校实地考评。如需组织专家进校实地考评的,具体要求与事项等另行通知。
六、评估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