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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逐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养老服务发展模式、管理方式和运行机制。二是坚持统筹规划与资源整合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按照宜改则改、宜建则建的思路,最大限度整合优化各类资源,统筹城乡养老事业发展,逐步建立布局合理、种类齐全、功能完备的养老服务格局。三是坚持突出重点与适度普惠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做好对五保、“三无”、空巢、优抚、低收入、残疾失能、留守等困难老年群体的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将服务范围延伸至广大老年人,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推动我市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和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标准体系和规章制度,推进养老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促进各类服务机构发展上水平、上台阶。

  三、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示范性养老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市政府投资建设一所示范性老年公寓,并利用政府存量土地引资建设一个以上大型养老社区。各县(市)、区应引入社会力量,或者利用“多院合一”建设契机,采取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整合现有闲置资源,在2014年前至少建成一所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示范性养老机构,到“十二五”末,全市新增示范性养老机构床位数6400张以上。

  (二)推进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充分利用现有供养服务机构和可以整合的土地、资产,通过置换、新建、改扩建等形式进行有效整合。到2012年6月底,每个县(市)各建成一所“多院合一”的民政事业服务中心。按照五保集中供养要求,“十二五”期间,确保集中供养能力在70%以上。大力推进区域性敬老院建设,加快乡村敬老院整合步伐,按照任务要求在2014年底全部完工入住,全部实行县建县管。拓展民政事业服务中心和区域性敬老院服务功能,实行“院户挂钩”的方式,对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护、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推进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为老服务站建设。严格落实《石家庄市2011-2015年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完善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老旧社区要通过新建、改扩建、整合闲置资源以及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养老服务设施。到2015年,每个街道(乡镇)要建成一所床位数不少于30张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每个社区要建成一所为老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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