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管理权限
参照省辖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职权,赋予试点县工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等的行业管理权限和职能。即:凡省辖市享有的行业管理权限和职能,试点县均直接享有。
若编制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在试点县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省工信厅将参照省辖市级无线电管理局职权及需上报事项给予支持。
具体权限和事项清单见附件。
五、政策措施
(一)积极帮助、支持试点县制定完善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推进试点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省工信厅牵头制定的 《“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各专项规划中,对试点县予以统筹安排或倾斜,积极推进试点县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国家和省级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创建方面,支持试点县申报发展特色新型示范基地。
(二)对试点县工业发展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化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省工信厅牵头拟定的食品等14个重点行业专项行动计划、技改体系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等,对试点县予以统筹安排或倾斜,重点支持、发展县域经济发展。
(三)省工信厅安排或参与安排的中央或省结构调整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煤矿升级及安全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电子发展基金、清洁生产应用推广示范项目资金、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资金、中药基地发展资金等专项资金,试点县凡是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的项目,与省辖市统筹安排或重点倾斜,并按财政拨付渠道直接下达。
(四)积极支持试点县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对试点县中小企业扶持专项和担保体系建设扶持专项资金的安排,给以更多关注和支持。规范发展试点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缓解试点县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五)积极协调、解决试点县新型工业化和信息化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在专项扶持资金、装备配套、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协调等方面给予密切关注和政策支持。
(六)指导、帮助和督促试点县加快基础网络和系统建设,实现信息互通互联,提升试点县工信部门信息化管理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大对试点县信息产业及骨干信息企业的扶持,加快其信息化进程。
(七)机关各部门结合权限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对口帮代等形式,积极开展工业和信息化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打造试点县依法行政、作风过硬、管理一流、业务精湛的行业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