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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附件: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需要试点县报请审批、核准或备案的事项清单(29项)
序号事项名称程序和要求
1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企业将资金申请报告报县工信部门、县财政局初审,县工信、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省工信厅、财政厅审批。
2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试点县工信部门申报,省工信厅审批。
3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试点县工信、商务、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省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联合审批。
4煤炭经营资格审核试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报省工信厅审批。
5煤炭调运计划申报
6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兼并重组小煤矿审批程序:1、矿井自检合格后报骨干煤炭企业区域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审查;2、报省骨干煤炭企业会同试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3、验收审查合格后,省骨干煤炭企业报省工信厅审批、发证。
地方小主体所属矿井审批程序:1、矿井自检合格后,由主体企业进行审查,上报试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和资料审查。2、验收审查合格后,试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省工信厅审批、发证。
7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试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报省工信厅审批。
8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试点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骨干煤炭企业)初审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能源局按规定权限核准。
9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试点县行业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工信厅审批。
10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试点县工信部门初审;报省工信厅审批。
11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
12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试点县主管部门初审;省工信厅评审认定并发证。
13食盐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试点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14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试点县工信部门审核;报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批准。
15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试点县管理部门初审,经省工信厅审核后报国家批准;省工信厅依据国家批准文件核发收购许可证并报国家备案。
16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企业将项目报试点县工信部门初审,县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核准。
17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试点县工信部门审核;报省工信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批准。
18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试点县工信部门初审报省工信厅审核后,报工信部批准。
19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试点县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试点县行业主管部门初审,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批准。
21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试点县管理部门初审,经省工信厅审核后报国家批准。
22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
23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试点县工信部门组织企业申报,经省工信厅审核后报国家工信部批准。
24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核县化武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初审,经省禁化武办审核,报国家批准。
25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县禁化武办和相关企业做好预案,接受国际核查的准备。
26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试点县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报省工信厅、质检局组织评审。
27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企业向试点县工信局申报,试点县工信部门报省工信厅核准或备案。
28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试点县工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初审后向省工信厅推荐;省厅联合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并向国家推荐。
29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试点县工信部门申报,省工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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