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整治工作的通知
(渝卫规财〔2011〕57号)
各区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工作,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水环境和保障水源安全,配合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疗污水处理整治工作。随着我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开展,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党政一把手环保实绩考核和2011年创模目标任务工作中。根据目标任务分解,我局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工作。各区县卫生局和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责任制,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组织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或本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污水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要求完成污水处理整治任务。主城各区卫生局及主城区内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医疗废物及医疗废水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环发〔2010〕79号)要求,积极开展122家医疗机构污水治理达标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创模工作任务。
二、医疗污水严格达标排放。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1的规定;县级及县级以上或 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2的规定;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医疗机构含有放射性、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水,必须单独收集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泥和废气排放均应符合相应规定。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置。没有污水处理设施的,要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已有污水处理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改造。新建或改(扩)建污水处理设施应满足《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CECS07:2004)和《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的相关要求,做到处理效果好、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占地面积小、造价合理、运行费用低、自动化程度高等要求,并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根据医疗机构总体规划、污水总排出口位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独立设置,与病房、居民区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10m,并设置隔离带或采取有效安全隔离措施,不得将污水处理设施设于门诊或病房等建筑物的地下室。同时,污水处理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且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