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高度重视行政诉讼,完善行政应诉制度,明确行政应诉责任主体,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谁决策、谁承办、谁应诉”。应诉机关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规范和完善行政应诉案件审批程序,简化内部流转手续。规范行政诉讼委托代理行为,依法积极应诉,依法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材料。建立健全备案、年度统计分析、重大案件报告、败诉案件分析报告及通报等制度。落实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严肃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认真整改,改进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30.强化行政首长作为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对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负总责,切实承担领导责任,将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市、县两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安排依法行政工作,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
31.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建立落实依法行政基础能力建设统计制度。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要求定期上报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的基础资料和情况。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的基础研究,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和措施,加强指导和检查。根据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行政执法机构执法绩效考核和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情况等,分别设立奖项对依法行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32.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科学设定评议考核指标,至2012年,实现将所有具有依法行政工作职能的部门,全部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范围。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评议考核纳入市、县两级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33.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硬措施,通过落实编制、人员、经费、办公场所,按照郑政〔2009〕13号文件的要求,将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成为内部具有明确分工、人员相对专业、能够承担起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工作机构或部门,为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配备专职从事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专业人员。同时要调配懂法律、会协调、善参谋的具有较强政治素质的干部充实法制机构领导班子。有执法职能的部门原则上要单独设立政策法规机构,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人员,承担推进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任务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