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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三)卧铺客车必须安装具有图片拍摄回传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安徽省境内实行客运车辆、旅游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合适的客运站或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

  (四)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路段,有条件的地方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道路硬隔离措施。

  (五)加快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工作,2011年底前全省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试点客运企业1-2家。

  (六)加强源头管控,不断夯实基础,强化驾驶培训管理,加快实施客运企业公司化改造,积极推行“公车公营”。

  三、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一)全面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加强领导,细化工作措施,把安全责任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到具体岗位和基层人员。要加强对客运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和考核验收。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和客运企业要加大对客运安全隐患整治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重点加强公路、客运站场等安全基础设施、道路安保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加大隐患路段治理力度。各级政府安委会要组成联合督查组,深入县以下相关部门和客运企业,以暗访为主,查车站、查制度、查记录、查运行、查巡控,及时发现隐患整治行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场督办整改解决。对于工作不落实、隐患排查和整治不力造成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集中复核驾驶人的驾驶资格、从业资格,组织驾驶人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检查驾驶人驾驶资格是否与所驾车型相符,对不相符的要及时纠正,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查询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依法处罚违法行为,清理违法记分,对违法驾驶人进行教育、停班或辞退等处理;对所属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确保车辆定期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进一步加大客运源头管理力度。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客运站场认真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和车辆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着力完善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车辆安全检查、旅客行包检查等安全设施设备。要严格执行客运车辆“六必查”制度(即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必查、车辆轮胎磨损状态必查)。要深入推进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对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的汽车客运站,实行降级处理。要健全客运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交通运管部门要完善班线客运和旅游客运许可制度,鼓励实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新增客运班线和客运车辆。加强对现营客运企业资质条件的审查,对经营规模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营运车辆达不到法定标准的,责令其退出市场;长期未经营或经营不规范的班线,依法撤销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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