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新产权管理信息化动态监管手段
要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完善产权管理信息化动态监管手段。一是要重视和加强产权管理信息化工作,指派专人应用和维护企业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测系统。集团公司要探索将产权管理业务的办事流程嵌入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协调联动和动态约束产权变动事项,推动产权管理监管工作向事中和事前转移。二是要在国有产权的进退留转中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产权管理。进行数据和信息的深度分析挖掘,利用分析成果指导增量投资方向和规模、存量产权布局和结构调整、产权退出时机和方式等。三是要针对行业特点、出资目的、产权结构等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产权管理的新方式,以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产权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四、严格规范产权管理业务
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在要求,做好国有产权管理工作是完善现代产权制度的基础保障。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规范操作产权管理具体业务。
(一)依法办理产权登记,保证国有产权归属清晰
产权登记工作是依法确认国有产权归属关系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办理产权登记,能及时掌握国有产权的价值、比重、分布和变动情况,并在产权归属清晰的情况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省管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等有关规定,负责申请办理本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产权登记,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并监督管理权属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
国有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等经济行为应依法合规,提交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真实有效。投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控股和参股公司均应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已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资本金及股东持股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动登记。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破产及国有股权全部依法退出等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二)实施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公允体现资产价值
国有资产评估是对国有单位相关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进行评定估价的技术手段,对评估项目实施核准和备案管理,是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制度保障。省管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全部实施评估,要按程序选聘中介机构,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配合其正常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