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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内部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集团公司要明确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关程序和权限,严格审查中介机构的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评估结果是否公允体现了资产价值,逐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实质性审查后,由集团公司上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同时要按照资产评估业务操作规范的要求报告中介机构的执业情况。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督导和现场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评估项目应由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或按程序另行委托中介机构审查,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应重新选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规范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公开转让。省管企业二级(不含)以下国有全资企业持有的产权,在集团公司内部全资企业间的协议转让和无偿划转由集团公司批准。其他协议转让及无偿划转国有产权的行为均须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省管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行为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实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充分披露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认真执行公开进场交易制度,促进国有产权保值增值和有序流转。对因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国有产权而导致出资人变更的,国有出资人应向国资监管机构上报资产评估报告履行备案手续,并及时关注拍卖结果。

  (四)加强国有股东管理,促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是保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和参与者。省管企业要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相关行为,依法参与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支持上市公司规范披露信息,严格履行对证券市场的各项承诺,维护国有股东和其他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进行国有股权设置方案的审批,开设证券账户应按规定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加注“SS”标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以所持股份进行质押的,国有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以协议方式转让、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等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决策程序,正确行使国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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