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本溪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有效保护期内。
第六条 申请认定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我市企业登陆《本溪科技》网下载《本溪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表》,填写后向市科技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专利情况、生产装备及管理状况、科研开发经费投入使用情况、企业发展情况及前景预测)。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证书。
3.企业章程和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4.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前三年财务报表,并附研究开发费用说明材料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5.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高新技术产品证明材料,产品质量报告,省、市级以上科技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
7.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二)市科技产权局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在进行现场实地考核基础上,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提交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