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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郑政〔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健全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的需要,也是一项促进农村发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建立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地籍档案数字化;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该项任务列入年度考核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影响全市发展的,市监察局将介入督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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