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切实加强领导,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郑州市政府成立了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办公室设立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调处纠纷、化解权属争议的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部门共同处理。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安排办公场所以及车辆、办公设备等,要有专人专职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明确代管范围的开发区,其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查、权属争议处理、资料审核等前期工作,应自行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由土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宣传力度;要尽快落实工作经费,招标作业队伍,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精度和规范化程度;要加大土地争议调处力度,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掌握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奖惩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理机制等各项保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中列支,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要积极衔接,制定全市工作的经费预算,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发〔2010〕1号文件,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一次查清,分类处理
各县(市、区)应本着尊重村民自治,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生活,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以土地权属调查为先导,以先进、科学的测绘技术为支撑,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以此为基础,采取“一次查清、分类处理”的处理办法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处理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满足宅基地使用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根据地籍调查成果,按照使用标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出标准的部分,确认给土地所有权人,只登记,不颁发土地证书。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无法提供有效的批准手续、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土地使用权。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之后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