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4、物业服务企业名称及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 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第十四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第十五条 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商品房预(销)售明码标价
基础信息公示牌(表)
公示信息项目
| 信息内容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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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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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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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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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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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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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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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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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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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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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建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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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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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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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折扣
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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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公司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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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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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举报电话:12358 重庆市xxxxxxx物价检查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