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查经费保障相关文件。
5、其它材料。新建统计调查项目须提供该调查项目的相关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三)项目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为:办公室登记(统计系统以外)→设计管理部门接收并初审→相关专业审查→审议小组审议→总统计师审核→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上报国家审批或发函批复。具体程序如下:
1、立项登记。办公室作为统计局窗口部门,统一接收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登记(统计系统内免登);
2、项目受理。经办公室登记后,设计管理部门受理并审查调查项目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项目审议。审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涉及内容,征求相关专业的意见,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协调性、绩效性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4、项目审批。局长或局长办公会根据项目审议意见,对调查项目进行最后审定。
5、设计管理部门将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意见形成书面文件,函复调查项目申请单位。
第十条 地方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期限规定如下:
市统计局调查项目审批期限为15个工作日(申报单位修改、补充、完善项目材料的时间不计入此工作日)。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按照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执行。
各区县统计局调查项目审批期限可根据工作量和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相关要求自定。
对于地方党委、政府交办的紧急调查任务,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第十二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定期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两年;由国家统计局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三条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截止仍需继续执行的,须在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申报手续。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