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广西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201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控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的公益宣传。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