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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府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办学,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我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健全管理体制,履行政府职责

  (一)明确县(区)、开发区发展幼儿教育的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调整及各项管理与扶持政策、措施的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园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管,及时掌握和反映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动态,并配合上级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有维护民办幼儿园治安和交通、消防等安全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统筹、县(区)教育部门主管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民办幼儿园管理体制。

  1.教育部门主管本辖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的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民办幼儿教育的有关政策,制定民办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度;承担对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制订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建立民办幼儿园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建立、完善民办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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