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过程中,要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利用各种资源合理安排;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的用途。
3.卫生部门负责对民办幼儿园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安全和日常卫生保健业务等方面进行检查、监督与指导,负责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民办幼儿园做好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4.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园舍的建筑消防安全审核和验收,指导民办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管理,依法对民办幼儿园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联合教育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用于集中接送幼儿的车辆及驾驶人进行日常教育和管理,严厉查处并坚决取缔集中接送幼儿的拖拉机、货车、三轮车等非客运车辆。民办幼儿园用于集中接送幼儿的车辆应喷上统一标识。民办幼儿园每年应将集中接送幼儿的车辆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驾驶证、身份证、行驶证)及时报送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制度,要定期审查驾驶人安全驾驶情况,并督促用车单位的接送车辆按时参加年检,对存在隐患的车辆或驾驶人,应责令其整改,整改后应达到相应标准或要求后方可承担集中接送幼儿的任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育、民政、公安、安监、卫生、消防、物价等部门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查处不合格民办幼儿园和取缔非法举办的民办幼儿园,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各县(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安全、卫生等问题的定期督导和检查,做到谁审批谁负责,出现事故及时处理并立即上报当地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总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二、明确办园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一)民办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二)在城市市区和县城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人民币)每所不得少于15万元,在农村乡镇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注册资金(人民币)每所不得少于10万元,有稳定的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