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县(区)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工作。未经注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擅自举办幼儿园(班)的,由县(区)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办园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逾期仍达不到办园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举办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非法办学者负责妥善安置,所在地县(区)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监督指导、督促落实。

  (五)举办者申请筹设或正式设立民办幼儿园,需按规定向审批机关提供有关材料,审批机关需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是否同意筹设或者正式设立的决定。

  三、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质量

  (一)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各级教育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力,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有个性的发展,要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要规范使用幼儿课本,严禁“小学化教育”现象。幼儿每日生活作息制度和班级幼儿数必须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的规定。

  (三)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

  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辖区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县(区)教育部门、安监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