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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

  (四)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区)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登记机关的监督管理,按照登记机关要求参加年度检查。

  (五)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部门或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六)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根据办学成本、生源和家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幼儿园应按规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园内醒目位置设立教育收费公示牌(公示栏或公示墙),公示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及文号、举报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

  (七)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领购税务发票,接受税务管理。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自觉接受物价、税务、教育、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八)各县(区)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民办

  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县(区)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县(区)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九)各县(区)教育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审批机关每年对民办幼儿园进行一次年检。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依法办学情况、办学条件达标和改善情况、教育教学管理和保育、教育质量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四、重视师资建设,保障教师权益

  (一)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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