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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十六号)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已于2011年7月22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2日

陕西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三章 减量化
  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方针原则]发展循环经济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单位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
  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遵循减量化优先的原则,最大化地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提高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循环经济发展的统筹规划,制定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落实部门责任,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循环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循环经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位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控制和减少废物排放量,提高废物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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