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的通知
(粤经信法规〔2011〕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各处室:
为规范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的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委制订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办事规程
(试行)
根据《
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现就办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业生产许可证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制定以下规程:
一、办理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且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
(一)企业在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布实施前建设的生产项目,在发布实施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二)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通过改制、重组、兼并等重新设立的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三)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
(四)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搬迁(包括跨省搬迁),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企业依法提出重新办证申请的;
(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原生产能力改造升级后,提出办证申请的;
(六)其他需要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作出判断的情况。
二、办理程序
(一)企业按照办理范围向所在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以下简称所在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市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