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在市主管部门按照产业政策的要求进行符合性核查,重点核查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及市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后,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的业务处室负责具体办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和组织现场核查时间不计算在内),符合产业政策的,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企业出具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审核内容
依据《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国务院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和《乳制品工业产业政策(2009年修订)》(工联产业〔2009〕第 48 号)等产业政策文件,对申请企业生产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项目(包括产品及其规格型号、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设备、产业布局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履行了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建设时间、生产能力变化情况等。
对未获得工业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根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重点审核其建设年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投资新建限制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对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改制、重组、并购、搬迁、改造、更名等需要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情况,重点审核是否投资新建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对企业收购(包括异地收购)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破产、倒闭企业,并提出办证申请的情况,重点审核收购过程手续是否完整,是否增加了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生产能力,是否按规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
四、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