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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MWp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江省发改委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MWp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浙发改能源〔2011〕727号)


绍兴市发改委 :
  报送的《关于要求核准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2MWp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绍市发改外〔2011〕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的必要性。该项目是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MWp屋顶光伏并网发电项目二期,一期1.8MWp项目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MWp太阳能屋顶发电一期3.0MWp光伏屋顶并网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浙发改能源〔2011〕274号)、《关于下达中央2010年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10〕190号)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新能源发展规划,对推进我省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太阳能资源利用,发展清洁能源,促进光伏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项目选址。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绍兴袍江工业区三江路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浙江贝得药业有限公司厂区建筑物屋顶。
  三、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建设装机容量为8.2MWp的太阳能屋顶发电示范工程,主要内容是安装太阳电池组件,配套直流接口设备、并网逆变器、10KV高压变电所等。
  四、项目单位和工期。本项目单位为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期12个月。
  五、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16329万元,资金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六、相关支撑性文件。相关支持文件分别是省电力公司出具的《浙江省电力公司项目接入电网受理单》(新能源10013号)、绍兴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关于浙江向日葵光能科技有限公司10MWp太阳能光伏屋顶发电示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绍市环审〔2009〕54号)。
  七、如需对本项目批复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项目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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