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坚持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在火葬区,通过依法强化管理、改善交通状况、完善设施配置、加强宣传引导、实行奖励扶持等措施,提高群众对遗体火化的接受程度,继续巩固提高火化率,实现应火化的遗体100%实行火化。在土葬改革区,要依法管理殡葬活动,引导群众转变观念,移风易俗,积极参与土葬改革。严格限制墓葬用地,选择荒山瘠地实行遗体相对集中安葬,推广不留坟头的遗体安葬方式,治理乱埋乱葬。
(二)规范骨灰安置管理。移风易俗,引导群众转变传统丧葬观念,不鼓励以墓葬方式安放骨灰。积极推广树葬、海葬等节地葬法,逐步改变以骨灰占地墓葬为主的局面。在城市主要以海葬或树葬、寄存等节地葬法安置骨灰,在农村主要以公益性骨灰楼堂集中安放或在树葬区域撒散、深埋不留坟头等形式安置骨灰,降低骨灰占地安葬比例。对于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后至2010年底之间出现的违规建造新坟,各市要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分期整治。“十二五”期内违规建造新坟的,要做到发现一宗,依法查处一宗。
(三)加强公墓管理。各地要制定完善公墓建设规划,规范经营性公墓建设管理,坚决取缔非法公墓,纠正违规建设公墓。严格经营性公墓审批,列入《广东省公墓建设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公墓经营权。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规范墓穴、骨灰存放格位租用(购买)行为,严禁炒买炒卖或私自转让。严格限定墓地(穴)最大面积,加大对超规定面积墓穴、墓地的治理力度。严格执行墓地(穴)使用期间的有关规定,提高经营性公墓节地葬法比例,加大殡葬用地的循环利用。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地级以上市,要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结合实际做好回民公墓的建设和管理。
(四)优化殡葬服务。要进一步优化殡葬服务内容、程序和标准,完善便民惠民的殡葬服务网络,逐步形成以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殡葬基本服务应包括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存放(不超过3天)、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和骨灰寄存(10年以内)等项目,其服务执行民政部《殡仪接待服务》、《遗体保存服务》、《遗体告别服务》、《遗体火化服务》、《骨灰寄存服务》等有关行业标准。殡仪馆(火葬场)在提供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的基础上,可提供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多样性的殡葬需求。选择性殡葬服务要强化市场准入、建立行业规范,以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为原则。殡葬服务收费,既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又要规范选择性殡葬服务及丧葬用品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标准化殡葬基本服务。不断创新殡葬服务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开展诚信、优质服务,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殡葬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