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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农业厅印发《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的通知
(粤农〔2011〕207号)


各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

  我省实施兽药GSP以来,在各级农牧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兽药GSP是一项全新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发现一些不够清晰的问题,或者一些理解不一致的条款需要进一步明确。经征求各市和有关单位意见,现印发《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以便更加规范和公平公正地实施兽药GSP。

  《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广东省实施兽药GSP补充规定

  1.《兽药管理条例》明确兽药经营主体为“兽药经营企业”,《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所指的“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企业性质的个人独资企业、法人公司及其属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和其他由工商部门核准或预核准为企业的兽药经营主体。上述主体申请兽药GSP验收,应予受理。

  2.一个零售兽药企业最少要有3个人。一是兽药经营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二要有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三要有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可以兼任仓管和销售等岗位。

  3.《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1401项由重要项改为关键项,1701项由一般项改为关键项。

  4.兽药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各至少30平方米,企业兼营饲料、调水剂等产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不能占用兽药经营的场所和仓库面积。

  5.鼓励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同一县级区域内,属同一法人的兽药直营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和执业兽医师可兼任,但质量管理人员不可兼任;非属同一法人的加盟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不可兼任。

  6.在乡镇的兽药连锁企业,如属同一法人的分支机构,可因地制宜设立仓库,面积不受30平方米限制;非属同一法人的加盟连锁企业,仓库面积不能少于30平方米。兽药连锁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加盟连锁企业经营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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