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以实际测定套内可见面积为准。符合安全要求的钢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阁楼可用作经营场所或者仓库。
8.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如租用冷库,必须具有租赁合同、不少于15立方米的独立冷库(不能与其他食品、物品共用大冷库),并配有备用发电机。
9.变更仓库位置,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兽药GSP验收,符合《广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的,予以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0601项由一般项改为重要项。
10.主管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除兽药、兽医、水产专业外,相关专业包括畜牧、中兽药、人医、人药等。但专业为人医、人药大专以上学历的,必须有2年以上兽药经营经验;中专学历的,必须有5年以上兽药经营经验。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除兽药、兽医、水产专业外,相关专业包括畜牧、中兽药、人医、人药等。但专业为人医、人药中专以上学历的,必须有2年以上兽药经营经验。
11.主管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执业兽医师必须具有能够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工资支付凭证或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确认的劳动合同等。
12.申请兽药GSP验收时,新筹办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有2个以上兽药品种的供货单位资质审核资料和拟经营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审核证明资料,现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有不少于现有经营品种三分之一的供货单位资质审核资料和经营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审核证明资料,其余资料在验收后3个月内补充完整。
13.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师处方销售”的提示语。提供开具兽医处方的应当配备执业兽医师。
14.进行兽药GSP现场验收时,企业电脑的进、销、存记录必须有2个以上品种兽药的进、销、存记录(或现场演示)。
15.兽药GSP整改报告须经县级农牧部门盖章确认。
16.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内,经重新验收兽药GSP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给予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7.《广东省兽药GSP检查验收申请书》(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 “地级以上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意见”一栏可盖地级以上市农业(畜牧兽医)局或内设兽药管理职能科(处)室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