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11〕253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土资厅函〔2011〕3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该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方式

计费基价

交易额(万元)

收费标准

交费主体

拍卖、挂牌出让

成交价

100以下(含100)

3%

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

100以上至500(含500)

2%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1.5%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1%

5000以上

0.5%

招标出让

成交价

100以下(含100)

5‰

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

100以上至500(含500)

4‰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3‰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2‰

5000以上

1‰

协议出让

按招标出让收费标准的60%收取,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受让方

拍卖、挂牌转让

按拍卖、挂牌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交易双方各50%

招标转让

按招标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交易双方各50%

交易大厅信息发布费

100元

申请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