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浙价服〔2011〕253号)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商请核定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函》(浙土资厅函〔2011〕3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省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提供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可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该项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标明矿业权交易业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上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2年。
附件: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浙江省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交易方式
| 计费基价
| 交易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交费主体
|
拍卖、挂牌出让
| 成交价
| 100以下(含100)
| 3%
| 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
|
100以上至500(含500)
| 2%
|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 1.5%
|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 1%
|
5000以上
| 0.5%
|
招标出让
| 成交价
| 100以下(含100)
| 5‰
| 受让方,低于2000元按2000元计
|
100以上至500(含500)
| 4‰
|
500以上至1000(含1000)
| 3‰
|
1000以上至5000(含500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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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以上
| 1‰
|
协议出让
| 宗
| 按招标出让收费标准的60%收取,收费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 受让方
|
拍卖、挂牌转让
| 宗
| 按拍卖、挂牌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交易双方各50%
|
招标转让
| 宗
| 按招标出让收费标准的50%收取
| 交易双方各50%
|
交易大厅信息发布费
| 天
| 100元
| 申请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