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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复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设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复函
(浙财会〔2011〕25号)


胡少先等68名申请人:

  你们报送的关于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申请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财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财会﹝2010﹞12号)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为胡少先等68人(名单见附件)。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主任会计师由执行事务的首席合伙人胡少先担任。

  四、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办公场所为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9楼。

  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出资额为伍仟零壹拾柒万伍仟元(5017.50万元)整。

  六、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经营范围是: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基本建设年度决算审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

  请你们持本文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注销手续。会计师事务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备案。

  附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名单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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