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修订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165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贸委(贸易局)(宁波不发):
为继续做好2011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对2010年制定的《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浙财企〔2010〕32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商务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浙江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流通领域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5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专项用于融资担保费用补助的部分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补助资金使用的安全和效益。
第四条 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和仓储等行业的中小商贸企业。
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